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0 自由化與國際化 343 第一節|開放歷程 我國推動證券市場國際化可追溯至 56 年 5 月,行政院公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實施辦 法」,依據此辦法,華僑及外國人可直接投資我國證券市場,惟鑒於國外資金一旦匯入兌換成新 臺幣以購買國內證券,將會增加貨幣供給壓力,且辦法中若干規定限制過嚴,難以吸引僑外投資 人,是以,財政部於 62 年 1 月建議經濟部暫不受理國外匯款購買國內證券事宜,視將來情況再擬定 辦法。 69 年 5 月「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公布,分別明訂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 法,確立了允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的政策方針。 76 年財政部在評估我國經濟發展情勢後,基於下列因素,考慮積極引進僑外資金投資我國證 券市場。 (一)僑外資金在過去,僅循直接投資、合作投資、國內公營企業或金融機構在國外發行債券或 向外國銀行貸款等方式流入國內,因此,如能拓寬僑外資金流入管道,吸收國外低利資金, 可為我國經濟成長提供財源;此外,我國企業以短期資金供作長期使用的現象極為普遍, 導致企業資本結構脆弱。引進僑外資金投資證券,可活絡證券市場,使企業更易透過發行 證券,籌措低成本的長期資金,進而改善資本結構。 (二)引進僑外資金投資證券後,由於公司股東有督促企業經營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的權責,且僑 外投資人重視上市公司管理制度及經營績效,如此可促使國內企業管理及會計制度現代化, 從而提高經營績效。 (三)我國證券市場資金大多來自個人投資人,且交易比重較高,致形成股價起伏劇烈,證券市場 投機氣氛濃厚的現象。若僑外資金係透過適當的專業機構投資證券,可提高機構投資人證 券市場交易比重,有助於市場穩定。 在上述因素考量下,政府決定引進僑外資金投資我國證券市場,在兼顧企業能獲取穩定的長 期資金,及減輕其對證券市場或上市公司的衝擊,乃決定先採取僑外資金間接投資我國證券方 式,俟累積相當的管理經驗後,再依次允許僑外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證券,迄於全面開放僑外 個人投資者直接投資我國證券,此即行政院 71 年核定之「引進僑外投資證券計畫」中所揭櫫之逐 步開放僑外資投資證券三階段。 1. 第一階段:行政院於 72 年公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

RkJQdWJsaXNoZXIy Mjkx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