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證券市場國際化,成為國人投資管道的另一個選擇。 二 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我國證券 政府自 72 年陸續允許投資信託公司發行海外共同基金以來,對開放國內證券市場一直持審慎 態度,主要是擔心臺灣股市的結構及制度未臻成熟健全,惟恐驟然開放,外資大量匯出入,除影 響外匯市場的安定外,亦會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故對僑外資進入我國證券市場,出資參與證券 服務事業等,向持謹慎立場。 惟自 79 年中期,臺灣股市呈下跌之勢,成交量值縮減,股市資金顯得不足,致使希望引進外 資進入股市的呼聲漸高,行政院遂於 79 年 12 月 28 日修訂通過「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 法」,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經證券主管機關之許可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其後為配合推動金融 自由化、國際化政策,於 82 年 11 月、 84 年 7 月、 85 年 1 月及 86 年 6 月四度修正,逐步放寬外國專業投 資機構投資限制,該結匯辦法並於 88 年 3 月 17 日更名為「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我國證券市場雖在 80 年代陸續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惟對於其投資資格、投 資資金之匯入、匯出規定、得投資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均加諸許多限制規定,謹將其規定內容 及近年演進,編列如後。 (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之資格條件 依據 92 年 9 月 30 日修正前「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准許投資國 內證券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係以在中華民國境外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資格條件之外國銀 行、保險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他投資機構為限。 然而,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及自由化程度日趨成熟,僑外資投資我國證券市場金額日 漸增加,所占市場比重亦日益提高,故證期會於 92 年 9 月 30 日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 度,將外國投資人依是否在本國境內及身分別予以區分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境外 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等四類。 另所有華僑及外國人均逕向證交所辦理登記,即可取得國內投資資格,該申請登記係「一次 申請,永久有效」,基本上無成立年資及資本額之資格條件限制。 (二)投資額度 早期「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對於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設有限 345 10 自由化與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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