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施。該制度係參考國外及金融機構之計算模式,要求證券商維持充足之資本,以支應經營所 可能產生風險。自 97 年底起,證交所配合主管機關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章自有資本之 管理」等相關規定,逐步分階段推動資本適足比率新制度(進階計算法),俾我國證券商資 本適足性管理及風險管理能力符合國際水準。 二 各證券相關單位查核分工 目前我國負責證券商實地查核之機構主要由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二單位負責,此外集保公 司因其業務之獨特性,亦配合在查核作業中查核屬集保之業務,因此除上述針對證交所介紹之查 核體系之外,櫃檯買賣中心、集保公司亦於上述之查核體系中擔負部分之查核責任,然各證券相 關單位基於增進查核效率,及有效配置查核人力之前提,自 90 年度起,對證券商之例行查核業 務,證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改採按證券商別之查核分工方式作業,以提升監理之效能,其分工方 式略以: (一)有關證券商整體財務及會計之書面審核仍由證交所負責。 (二)證券商例行查核業務,改以分工方式分由證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負責所屬轄區之查核。另 為落實查核分工精神、有效運用查核資源及降低受查證券商之受查成本,自 97 年度起,凡 經金管會檢查局列為一般業務檢查之證券商,證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當年度即不再將該等 證券商列為例行查核名單。 (三)證券商之選案及專案查核作業,由證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自行負責所屬市場之查核業務。 三 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實施概況 75 年 5 月間,主管機關為增進證券商的有效營運,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以保障投資者權益, 指示由證交所與當時證券經紀商第一證券、元大證券等研擬訂定證券經紀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 範暨證券經紀商內部管理控制要點,就各作業循環制定標準規範,俾協助證券商加強內部管理, 進而達到管理制度化的目標。該標準規範制定後,經奉主管機關於 77 年 9 月 16 日核定,並規定證券 經紀商應參照上開規範著手內部管理制度之建立,另指示證交所輔導、監督及檢查證券經紀商的 內部稽核工作。另於 83 年間,鑒於證券商內部控制欠佳及徵信管理工作未能落實等因素,導致其 潛在鉅額之經營風險,因此證交所依據對證券商各項實地查核及追蹤輔導之結果,規劃以量化之 方式,評核證券商對內部控制之遵循狀況,於派員查核證券商的財務業務時,亦一併評核其內部 控制制度之實施情形。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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