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我國證券相關單位對於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之規範,在 85 年之前,並未實際要求證券商依自 身狀況制定其公司本身之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完全遵循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及集保公司等證券相關單位所制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制度標準規範」相關內 容,作為其實施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依據。 主管機關於 85 年 9 月 13 日以( 85 )臺財證(稽)第 02946 號函發布實施「證券暨期貨各服務事 業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具體規範證券商應訂定公司自身書面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惟考量當時之證券商經營環境及特性,各證券商自訂之內部控 制制度,在品質上難以統一,故主管機關復於同年要求證交所整合各證券相關單位修訂「證券商 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俾供證券商據以修正其內部控制制度,故此一時期標準規範之主要目 的係作為證券商設計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參考,規範內容為證券商設計內部控制制度時之最低標 準。 嗣後,主管機關為加強證券商對於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遵循,復於 89 年 10 月 5 日修訂「證 券商管理規則」等條文,在該管理規則第 2 條明訂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依據,將原「證券暨 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及證券相關單位整合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 制度標準規範」,列為證券商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應行記載事項之準據,並賦予證券相關單位審查 證券商建立及修訂內部控制制度之權責。 此一相關法令之修正,不僅使我國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容更完備,亦因有明確法源依 據,更有助於加強證券商對其內部控制制度之重視,落實執行其相關作業規範,以發揮並強化證 券業者之自律精神。而「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 條於 92 年 4 月 30 日再次修正,除將「證券暨期貨市 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正名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 度處理準則」外,並刪除證券商應將修正後之內部控制制度分送證券相關機構備查之規定。 主管機關規定證券商應實施內部稽核制度,除總公司應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 人員外,並規定每一家分公司至少應設置 1 名專任內部稽核人員。迄 91 年,主管機關為「提升證券 商競爭力、鬆綁現行證券管理法規」之政策,開放證券商在不影響經營風險下,分公司得不設專 職之內部稽核人員,但必須指派專人辦理分公司自行查核作業,並就自行查核人員之資格條件、 查核項目及頻率等事項有所規範,證交所據此於 91 年 2 月修訂「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納入上述分公司得不設專職內部稽核人員之規範,證券商內部稽核制度從此進入雙軌制時代。 301 07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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