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第四節|財務業務查核 依現行證券交易法及相關管理法令規章觀之,我國證券商之業務經營種類範圍係以經紀、自 營、承銷三大種類為主,然隨著金融商品之開發及金融理財活動之多元化發展,傳統之證券服務 已不再亦不能限於國內市場,跨國承銷、自營、經紀之證券服務,乃為必然發展趨勢。 證券市場係以信用為基礎之交易市場,不論違規事件之大小,均關係大眾權益與社會安定至 鉅。證券商經營之風險類型大致區分為業務風險、財務風險及從業人員風險,業務風險係證券商 受託買賣或自行買賣失當而造成證券商之經營風險;財務風險係證券商之財務結構不健全而造成 證券商之經營風險;從業人員之風險係交易過程中從業人員之行為疏失而造成證券商之經營風 險。證券商一旦發生危機,除危及自身及客戶外,亦將影響整個證券市場之順利運作。 因此,目前證券市場對證券商之法令規範,均以健全及穩定證券商之內部控制及降低財務、 業務及從業人員風險為考量前提。同時,證交所為有效監督、管理及稽核證券商財務業務情況, 亦定期或不定期針對證券商財務業務狀況及其從業人員所面臨之風險項目進行查核,並輔導證券 商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降低其經營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安全,保障投資人之權益。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證券商經營業務較為單純,均係以經紀業務為主, 77 年以前,證券 商尚未開放設立,總分公司家數(含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僅 65 家,此時證交所對證券商之 查核均係以較密集之查核頻率,達到輔導其財務、業務作業為主。直至 77 年間開放證券商設立 後,證券商家數逐步增加,此一時期,證交所對於證券商之管理方式,為考量證券商開業初期, 對於相關法令規範不甚熟悉,恐其無法落實法令之要求,因此仍維持以輔導證券商相關作業為 主,然查核週期及方式限於查核人力及證券商總分公司家數之激增,由每年對證券商總公司 1 年 2 次,分公司 1 年 1 次之原則,逐步改以每年對證券商總公司 1 年 1 次,對證券商分公司以抽查方式為 之,此外,針對證券商之異常狀況,輔以選案查核之方式。 而後至 80 年後期,為提高證交所查核人力之有效運用及實效,經參酌國外制度及我國金融檢 查制度,自 89 年度起對證券商總公司例行查核改以篩選查核為原則,篩選出應優先查核之證券 商,即以風險等級為考量,風險等級較高之證券商予以優先查核,以逐步落實例外管理之精神。 嗣為強化稽核證券商效能,有效運用查核人力,自 97 年度起,對證券商總公司之例行查核作業, 採差異化管理,就異常指標較少之證券商,採每 2 年至少查核 1 次之頻率,且當年度列為金管會檢 297 07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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