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置, 90 年 4 月 16 日上線實施之「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網站」辦理申報登記及查詢使用,不僅各證券 機構資料集中,且資源共享並降低重複建置之成本。 證券商在開業前除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外,並應與證交所簽訂市場使用契約、資 訊使用契約、電腦連線契約及繳存交割結算基金。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應符合主管機關所核定的 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證券經紀商受託契 約準則辦理,須先與委託人辦妥開戶手續,簽訂受託契約,為防制人頭戶氾濫,增進交割效率, 確保交割安全, 84 年 2 月 4 日起實施集中交易市場全面款券劃撥制度。 嗣後主管機關為增加客戶交易之便利性,降低交割風險,於 104 年 2 月 4 日增訂證券商得經客戶 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證券商應於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 款項收付情形,並留存紀錄,證券商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外,不得動用該款項。 另為推動數位化金融環境及提升證券商服務效能,證交所於 104 年 6 月 23 日增訂委託人約定單 日買賣最高額度未超過 100 萬元,且不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 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證券商得自行決定徵信方式,但日後調整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時,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徵信;至 108 年 12 月 27 日則放寬依線上開戶之身分認證程序及約定強 度,審定該帳戶之類型並據以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證券商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6 個月內停業、 營業許可撤銷等處分,證券商之受僱人員違反證交所章程等有關規定,證交所得視情節輕重,逕 行通知證券商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 1 個月至 6 個月。 為防範證券商對證交所違背交割義務, 85 年 5 月 28 日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 金,由各證券商及證交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提列特別結算基金,共同維護交易安全及保障投資 人權益。證券商當日輸入委託或自行買賣申報總金額超逾其可動用資金淨額 20 倍者,證交所得即 停止其輸入買賣申報;又為強化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補強傳統分割式個別風險管理之不足, 88 年 1 月 1 日起有關證券商自有資本與經營風險約當金額應維持適當比率(即資本適足比率),資本 適足比率達 100% ,低於 120% 時,證券商當日輸入委託或自行買賣申報總金額得調整為可動用資金 淨額 15 倍,資本適足比率低於 100% 時,得續予調低。 證券商除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 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 6 倍;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但經營受託買賣或 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 295 07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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