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第三節|設置與管理 證交所負責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順暢運作,而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分別於集中交易 市場經營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為期有效維護集中交易市場秩序及紀律,並保障投資人 的權益,各證券經紀商及自營商自應遵守各種規章、辦法、函令、公告等有關規定。 現行法規和證券商管理有關者甚多,主要有證券交易法、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 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交所營業細則等,其中犖 犖大者如次。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證券商分支機構設立及外國證券商設 立分支機構亦然。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證券業務。為防 杜證券商相互操縱市場,證券商不得投資其他證券商,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為,證券自營商 4 億元;證券經紀商 2 億元。 證券商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所應具備條件,除依公司法規定外,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 53 條所列 情事,亦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 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證券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依職務之繁簡難 易、責任輕重及資格條件之不同,分為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二種。另自 92 年 2 月 21 日廢除助理業務 員制度後,證券商得僱用登記事務員,從事一般事務性工作。證券商擔任買賣、交割業務等部門 主管及分支機構之經理人,應具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人員、 內部稽核人員及風險管理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的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辦;事務員不 得執行高級業務員及業務員的業務,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的業務。 自 82 年起證券商之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等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由證券商向證 交所之統一窗口進行書面申報。為簡化業務人員登記作業, 88 年 3 月起由證券商自行書面資格審核 後上網向證交所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有異動者,除內部 稽核人員於異動前先行書面申報,俟證交所核復後,再上網登記外,餘皆於異動後 5 日內,由證券 商自行上網向證交所申報登記。另證券商董、監事及主管人員等之異動申報登記作業,亦於 90 年 1 月 1 日起改採媒體申報替代書面申報,前揭人員自動化登記作業不僅提升資訊之準確性,落實證交 所「以服務取向代替管制取向」之管理目標,更充分發揮證券商自律之功能。此外,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櫃檯買賣中心等各證券相關單位辦理業務人員登記者,亦均以網際網路方式至證交所建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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