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280 惟銀行兼營證券業務雖須受「銀行法」、「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設置標準」等多重 規範,不論其營運資金、或是場地及設備等相關設置標準,皆與一般證券商之規定無異。但 71 年時證券商未開放新設之前,銀行業兼營證券經紀業務之成交金額占成交總額之比率為 40.59% ,幾乎近半,在整個證券市場中亦具有重要地位,但於證券商開放新設後,則逐年 降低。另因金控公司紛紛成立,造成銀行兼營證券商之整併及營業讓與風潮,例如:富邦綜 合證券於 92 年合併台北銀行信託部,中央信託局信託處被臺灣銀行合併,臺灣銀行信託部於 97 年間與臺銀分割,另設立臺銀證券,華僑商業銀行儲蓄部於 94 年營業讓與寶來證券,合作 金庫於 95 年合併農民銀行,並於 100 年分割新設合作金庫證券,而台中商銀也於 102 年分割新 設台中銀證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96 年 9 月 18 日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更名)營業讓與統一 證券等。 綜上,截至 109 年底,銀行兼營證券經紀商計有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企銀、彰化銀行及聯邦 銀行等 4 家。 (三)證券自營商 證交所甫開業時,登記為乙種經紀人(證券自營商),計有交銀儲蓄部、彰銀儲蓄部、華銀 儲蓄部、一銀儲蓄部、中華開發信託投資公司等 5 家。嗣後有中華證券投資公司(於 60 年間 改組為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等 12 家投資公司相繼申請設立登記為證券自營商,另交銀儲蓄 部、彰銀儲蓄部、華銀儲蓄部、一銀儲蓄部等 4 家申請變更登記為兼營證券經紀商之後,中 華開發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撤銷證券自營商登記,永漢及偉成二證券投資公司因業務違規,經 主管機關撤銷登記,截至 77 年 7 月底止,證券自營商計有中國信託、第一信託、華僑信託、 國泰信託、亞洲信託、中聯信託、臺灣土地開發信託、臺灣證券投資、中華證券、亞東證券 等 10 家。 77 年初,主管機關為因應證券市場發展,提高證券商對投資大眾的服務品質,修訂 並制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規,開放證券商申請設立,加強證券商的功能,減少證券商的營 業限制,實施綜合證券商制度,證券商得同時經營證券承銷商(有價證券的承銷)、證券自 營商(有價證券的自行買賣)、及證券經紀商(有價證券的行紀或居間)等業務。 另自 89 年信託業法制定公布後,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依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兼營信託業務暨證券商得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對信託公司兼營證券 自營業務之競爭壓力相對增高,復因金控公司紛紛成立,造成信託公司之整併及營業讓與風 潮,例如:第一信託、國泰信託、亞洲信託及台開信託等公司終止營業,國泰世華銀行於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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