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第四條之異常標準之有關數據,以因應交易市場變化及加強風險管理。 101 年 12 月 27 日修訂作業要點第四條、第六條條文,對當日無收盤價格之有價證券,以證交所 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原則所決定價格納入監視標準之計算,並對採處置措施之變更交易方法 有價證券延長其撮合時間,自 102 年 1 月 2 日實施。 103 年 4 月 9 日修訂作業要點第六條條文及其相關監視數據標準,縮短 6 日股價漲跌幅異常有價 證券進入處置之計算日數、增訂 6 日股價漲跌幅且其 6 日起迄收盤價價差之異常標準、延長第一次 處置日數為 10 個營業日、調降採處置措施時委託人委託買賣預收款券之數量標準,及證券商以違 約專戶反向處理代辦交割所受之違約證券或價款,排除適用處置措施之預收款券相關規定。另為 加強高價有價證券管理與因應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情形,於 8 月 8 日修訂作業要點第四條、第六條及 其相關監視數據標準,增訂有價證券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收盤價價差異常標準。 104 年 8 月 11 日修訂作業要點第四條、第六條條文,配合 6 月 1 日擴大開放當日沖銷交易標的及 11 月 30 日將開放雙向借券新制,對於股票交易僅有成交量或週轉率增加達到監視異常標準者,將 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惟公布次數將不納入處置標準基數之計算,且經分析有異常者,得提報監視 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取相關處置措施,另有價證券經發布處置後,發行公司對該有價證券交易 異常情形之處置原因,得提出最近期相關財務業務具體資料申復,經提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討論 決議,得終止或調整處置措施。 105 年 5 月 30 日修訂作業要點第四條、第六條條文及相關監視數據標準,以強化借券賣出有價 證券之異常交易管理,將其納入公布注意交易資訊異常標準規範,惟不適用列為處置股票之規 定,另經分析有異常情事者,經提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始得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106 年 10 月 27 日修訂作業要點第六條條文,權證發行人造市與避險業務排除適用處置措施之預 收款券及證券商每日買賣申報金額計算規定,並自 12 月 18 日起實施。 107 年 11 月 27 日,因應集中市場交易狀況,強化有價證券之監理,修訂監視異常標準之有關數 據。 108 年 4 月 2 日,為強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ETFs )及指數投資證券( ETNs )等 2 種有價 證券之管理,將其納入通知、公布注意及處置之監視範疇,修訂作業要點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及 其相關監視數據標準。 245 05 證券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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