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此後,因衍生性金融商品上市將其納入股市監視之範疇及配合週休二日之實施,將處置股票 之處置期間由 6 日改為 5 日等,陸續修訂辦法及作業要點之相關條文或監視異常標準之有關數據。 86 年 11 月 11 日為加強防範重大鉅額違約交割之發生,特修訂作業要點第六條條文,增加對交 易異常之股票,經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認有異常並嚴重影響市場交割 安全之虞時,得對各證券商採取受託買賣該股票金額不得超過六千萬元之處置措施。 87 年 9 月 16 日為使實施股市監視制度之功能更臻完善,修訂辦法第二條條文,將股市監視小組 改制擴編為「市場監視部」。 88 年 4 月 21 日修訂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增訂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 理委員會之法源依據,另修訂作業要點第六條條文,增訂各證券商對達加重處置之異常股票,於 受理委託買賣時對其受託買賣數量應收取足額款券並將人工延遲撮合時間延長為 10 分鐘等處置措 施。 90 年 7 月 11 日因市場交易型態結構改變,致一些傳統產業股價屢創新低,極易達處置標準。為 符合實際現況,修訂作業要點第四條條文,調整大盤及同類股差幅並將股價不及五元之有價證券 予以排除於部分異常標準之外。 93 年 12 月 2 日因市場發生博達等股票融券爆量異常情事,修訂作業要點第四條條文,將券資比 明顯放大者納入監視制度標準。 96 年 9 月 1 日因應證交所內部組織調整,「市場監視部」更名為「監視部」。 98 年 12 月 25 日考量臺灣存託憑證與原股表彰一樣的股東權益,臺灣存託憑證與原股收盤價之 溢折價比率過高,將使臺灣投資人承受較高之交易風險,為提醒投資人臺灣存託憑證溢折價比過 高之風險管理,修訂作業要點第四條條文,增訂臺灣存託憑證溢折價百分比異常者納入監視制度 標準。 99 年 5 月 4 日,配合證交所新增有價證券交易單位低於一千單位之交易方式,增訂委託量與成 交量相關交易單位數據標準之調整方式,修訂作業要點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同年 5 月 10 日實施。 另修訂辦法第四條及作業要點第六條條文,調整委託人委託買賣數量須預收款券之數量標準,並 使監視業務督導會報得對交易異常有價證券採行通知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暫停融資融券交 易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買賣等處置措施,於同年 12 月 1 日開始實施。 100 年 5 月 18 日,配合證交所部門調整及因應未來組織變更,修訂辦法第二條條文,將監視業 務督導會報之組成單位改以業務性質導向組成。另於 11 月 18 日修訂作業要點相關條文及作業要點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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