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77 年間,衡酌證券市場交易蓬勃發展,交投銳增,為降低交割風險,證券經紀商每日受託買 賣有價證券的申報總金額應予限制,經研擬以不超過其可動用資金淨額的 20 倍為宜,並應納入監 視範疇加以規範,因此再度修訂辦法。 77 年 12 月 13 日主管機關修訂「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其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明訂,證券交易 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並擬具辦法確實執行,此即實施股市監視制度的法源依據。 78 年初,主管機關指示,辦法的修訂應設有常設單位專責作業;監視標準的內容及認定宜循彈性及 機密處理等二項原則來辦理。證交所遂再次修訂辦法,及至 78 年 8 月股市監視制度架構終於完成。 依此制度規定,於交易部成立監視組,專責執行股市監視作業,並由相關部室副主管組成監視審 議會,負責股市監視制度的研擬設計及協調作業。 為期股市監視制度更臻完備, 79 年 3 月間,通盤檢討股市監視制度架構,並本諸適法、妥當、 可行等三原則又再進行修訂「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於 6 月 30 日公告並對外宣導,同年 8 月 1 日 起正式實施。 81 年 8 月 3 日主管機關函示,研修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將監視審議委 員會之組織升級為監視業務督導會報,對易遭投資人誤解之「警示」股票用語改以「注意」股票 取代,並將其名稱及交易資訊內容於市場公告,以提供投資人參考。另依據修訂後辦法第四條規 定,研擬「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並依作業要點第二 條規定研訂各項異常標準,以作為執行之準則。上開修訂條文草案於 81 年 9 月 16 日報奉主管機關核 備後開始實施。 83 年間,為強化股市監視制度功能,又著手研擬修訂辦法第二條條文暨作業要點第二條、第 三條、第六條條文及其第二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於同年 4 月 29 日公告,並自 5 月 2 日 起實施,此監視標準之公開使股市監視制度透明化。同年 5 月間,證交所依辦法第二條修訂條文規 定成立股市監視小組,將原隸屬交易部之監視業務劃歸此專責單位執行。於 8 月間,增訂營業細則 第九之一條條文、修訂辦法第一條、第五條條文,此項作為線上監視法源依據之條文於 9 月 16 日實 施。 84 年初,為防範重大鉅額違約交割再次發生,增訂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對委託買賣較 大投資人收取一定比例價金,並修訂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將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等數 據納入監視異常標準,同年 2 月 22 日開始實施。 243 05 證券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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