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第七節|監視制度 一 目的 證券市場之價格形成機能如果因人為干擾而扭曲,或上市公司內部人實際知悉該公司有重大 影響其股票價格之訊息,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買賣該公司股票或其他 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不僅市場的公平與秩序將受到破壞,投資大眾的權益也無從保障。證 交所實施股市監視制度查辦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秩序之價格操縱行為及內線交易行 為,以維護證券市場的自由與公平。 為避免有價證券之異常交易情形逐漸累積擴大,終致不可收拾,監視制度之另一任務乃在於 及早發現並提出預警,以便相關權責單位能即時採取有效之因應措施,防止異常現象持續擴大而 引發制度性風險。換言之,藉由股市監視制度之實施,希望能以事前預警、事後查察的方式,來 達成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秩序、保障投資大眾權益之目標。 二 沿革 70 年初,我國證券市場成長迅速,投資人口日增,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防止意圖影響有 價證券交易價格的操縱行為,健全證券市場的發展,乃益形重要,有鑒於此,遂於 74 年開始研訂 證交所「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多方研議,股市監視制度於 75 年 10 月奉 核定後開始實施。自此,證交所即由各有關部室組成監視小組,隨時經由電腦終端機,針對集中 交易市場之交易、結算各項資料、坊間流傳的可疑消息、投資人檢舉函件或奉示監視事項等,進 行觀察、調查、追蹤及簽報的工作。監視小組設執行秘書一人,專責處理相關單位間的協調、監 視制度作業的推動及監視小組的召集等工作。 76 年間,證券市場交易益形熱絡,是年 10 月 27 日調整股票每日買賣漲跌幅度為百分之三,每 當股價全面揚升或下挫時,極易達到辦法所訂的監視標準,以至於標準已不符市場狀況。此外, 證交所為因應證券市場需要,擴大組織編制,將原業務部所屬三組擴編為上市部、交易部和結算 部,致辦法所訂監視小組組成單位,與實際情況已不符合。證交所乃再度研修監視制度辦法。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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