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2. 針對借券賣出採行總量控管措施:就個股於證券市場每日借券賣出之額度加以設限,並 對借券賣出餘額、市場放空總額度進行控管。 3. 平盤下不得放空:借券賣出與融券賣出皆受「平盤下不得放空」之限制。惟依主管機關 102 年 9 月 1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35287 號函規定,投資人若是向證交所借券系統、證券 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賣出,得豁免此項限制規定。 四 有價證券借貸課稅規定 依財政部 96 年 8 月 20 日台財稅字第 09600210970 號令核釋有價證券借貸課稅規定: 1. 出借人收取之借券費,應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借券人給付出借人之權益補償,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 借券人於我國境內提供現金擔保品所收取之利息,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4. 借券人發生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違約情事,而以現金代替實物返還出借人時,視同出借人 實質賣出借貸標的證券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105 年 3 月 7 日,證交所與國泰證券及 Maybank 赴馬來西亞辦理投資說明會,宣導有價證券 借貸業務。 241 05 證券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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