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可出借之標的證券,則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為主。 (四)借券期間 自成交日起算不得逾六個月,但經出借人同意,到期前借券人得申請續借,惟展延期間不得 逾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五)擔保品 證交所借券系統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得提供之擔保品種類包括現金、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之有價證券、銀行保證及中央登錄公債;證券商 / 證金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得收取之 合格擔保品,包括現金、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中央登錄公債及銀行保證。 (六)還券 借券人得於到期日或到期前還券,另出借人亦得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七)權益補償 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未取得之股息、紅利等經濟利益,須由借券人補償出借人。 (八)借券相關費用 除借券人須支付借券費予出借人外,若經由證交所借券系統借貸者,另須支付證券商手續費 及證交所借貸服務費,若向證券商 / 證金公司借券者,則另須支付其手續費。 三 有價證券借貸與借券賣出之管理 (一)借入證券之管理 1. 借入證券予以註記,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再出借。 2. 借入證券之用途,除委託證券商賣出,或作為還券 / 返還權益補償、融券賣出之現券償 還、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 ETF 實物申購 / 買回等使用、彌補當日沖銷交易短差之有 價證券外,不得任意撥轉及領回。 (二)證券市場借券賣出之管理 1. 投資人委託證券商借券賣出,應勾選代碼 5 或 6 ,並以借券部位辦理交割。 240

RkJQdWJsaXNoZXIy Mjkx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