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三)開放證券商 / 證金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95~96 年) 95 年 1 月 11 日「證券交易法」修正,其中第 60 條第 1 項新增第 3 款,開放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 准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以擴大其業務範圍。證券商經營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經主管機 關核准,所稱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指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予其客戶,並約定以同種類、同數 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行為。 第一家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於 96 年 7 月正式開辦,使我國由集中 式借券制度朝向集中式與分散式借券併行發展,有助於提升我國證券市場之國際競爭力。另 96 年 3 月 12 日主管機關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開放證金公司亦得辦理有價證券借 貸業務,若證券市場投資人有交易借券需求時,得洽開辦此項業務之證券商或證金公司申請 借券。 (四)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雙向借券制度( 104~105 年) 以往證券商只能單向借券給自然人客戶,有鑒於證券商之客戶或其他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 持有大量多元有價證券,為了滿足市場借券需要、促進市場流動性、擴大有價證券的券源, 主管機關遂於 104 年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開放證券 商自 105 年 2 月 1 日起可向客戶借入股票,或是向其他券商、證金公司、證交所的借券中心等 辦理雙向借券。 二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基本規範 (一)參加人資格 證交所借券系統之借貸交易人以法人或基金為限;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之借貸交 易人為證券商與其客戶(證券市場投資人)、其他證券商或證金公司。 (二)交易型態 證交所借券系統提供定價、競價及議借三種交易模式;證券商 / 證金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 業務則屬議借交易型態。 (三)標的證券 證交所借券系統可借貸之標的證券,包含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購(售) 權證之標的證券,及已發行之衍生性商品其表彰之上市櫃標的證券;另證券商 / 證金公司辦 239 05 證券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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