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七)開放上櫃股票得為信用交易時代( 88 年 1 月) 前 5 個階段之發展,得為融資融券之標的皆僅限於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股票與受益憑 證,然在店頭市場掛牌之股票日趨增多且交易亦形活絡下,上櫃股票得否成為融資融券之標 的即成熱門話題,此問題或可從市場定位切入,惟集中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究為備位或平行 互競之關係,仍處於仁智互見之爭時,上櫃股票若已符合上市之審查條件僅因其未申請轉上 市,即不允許其得為融資融券,將產生實際上之不公平,主管機關本於公平性與活絡市場交 易之考量, 87 年 12 月 30 日修訂「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規範符合上市條件之上櫃公 司股票,原則上經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後,自 88 年 1 月 5 日起,即為信用交易之標的,另自 94 年 11 月起,開放上櫃股票得為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 二 證券信用交易之管理 證券信用交易因係藉信用之提供,創造假供給及假需求,以滿足投資人運用財務槓桿獲取更 大利潤之欲望,故證券信用交易不僅係為滿足投資人需求之產物,更具有活絡股市,增加證券買 賣連續性及調節市場供需,穩定證券價格等良性機能。惟證券信用交易基本上係以追求短期價差 利潤為目的,故其本質具有投機色彩,倘乏妥適管理,難免造成漲時助漲,跌時助跌之弊,故為 避免對證券市場造成劇烈之波動,必須對證券信用交易作適當之管理。 (一)證券信用交易之標的 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標的,以符合「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規定之上市(櫃)股票、 受益憑證及上市臺灣存託憑證,分別經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 證券為限。 (二)對授信機構控管機制之概述 1. 證券商部分 ( 1 )對客戶融資總金額或融券加計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 業、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證券及參與標借或議借之出借有價證券之總金額, 分別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 250% 。 ( 2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 3 個月達 250% 以上者,其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 券,對客戶融資總金額或融券加計融資融券業務出借證券之總金額,分別不得超過 235 05 證券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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