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其淨值 400% ,惟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 2 個月低於 250% 且對客戶融資總金額 或融券加計融資融券業務出借證券之總金額超過其淨值 250% 者,暫停對客戶融資、 融券或出借有價證券。 ( 3 )對客戶融資總金額,加計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融通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 值 400% ;對客戶融券及融資融券業務出借證券之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 務之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400% 。 ( 4 )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10% ,對每種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其淨值 5% 。 ( 5 )每種證券融券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餘額合計數達融資餘額、自有有 價證券、向證交所借券系統借入有價證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戶借入之有 價證券及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 業借入之有價證券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融券及出借有價證券。 2. 證券金融事業部分 ( 1 )每種證券融券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餘額及安全存量合計數達融資餘 額、自有有價證券、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 券及自辦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 借入之有價證券合計數時,停止融券。 ( 2 )發行商業本票之總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事業淨值之 6 倍,並以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 資、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認股融資、承銷融資、有價證券交割 款項融資及有價證券之借貸為限。 ( 3 )受限於「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 4 條有關 籌措資金能力之規定,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其辦理資 金融通: 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 6 倍或證券金融公司對外負債超 過其淨值 11.5 倍。 (三)融資融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61 條規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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