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價不振。政府遂應各方要求,於 63 年 4 月 6 日依據授信機構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暫行辦法,核定 開放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及交通銀行等 3 家金融機構為證券市場信用交易的授信機構,投資 人於申請開立融資帳戶後,即得從事股票融資交易,當時信用交易融資融券標準的主要規定 如下: 1. 每一融資戶的最高限額為 20 萬元,在此額度內融資筆數不受限制。 2. 融資比例為 30% ,自備價款為 70% 。 3. 得為融資股票限定為:台灣水泥、亞洲水泥、味全食品、新竹玻璃、台灣塑膠、南亞塑 膠、台灣聚合、中國人纖、聯合耐隆、太平洋電線電纜等 10 種股票。 4. 融資自備價款最低維持率為自備價款的 50% 。 5. 融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 個月。嗣後,主管機關對於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的標準,視證 券市場的發展與需要,隨時予以調整。 64 年以後,投資人申請開立融資帳戶者及各授信機構的融資餘額逐年增加。惟因當時各授信 機構僅辦理融資業務,而未辦理融券業務,故自授信機構辦理融資業務,以迄復華證券金融 公司開始辦理融券業務止,這段時期的證券市場信用交易,一般稱為跛足信用交易時期。 (三)復華證券金融公司獨家辦理時期( 69 年 4 月) 行政院於 68 年 7 月依證券交易法第 18 條第 2 項及銀行法第 139 條第 3 項制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 規則」,設立復華證券金融公司。自 69 年 4 月 21 日開業先行辦理融資,並於同年 7 月開辦融券 業務。 (四)復華證券金融公司和證券商共同辦理之雙軌制時期( 79 年 10 月) 由於先進國家的證券市場均以證券商為主要授信單位,主管單位爰於 77 年元月修訂證券交易 法第 60 條,明訂證券經紀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有價證券交易之融資融券業務,至此證券 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有了真正的法源基礎。 惟為使證券金融體系有完整之規範,主管機關於 77 、 78 年間指派復華公司及證交所人員前往 日本及韓國考察相關之信用交易制度,在幾經研究後,認為不宜遽採日、韓之單軌制(即證 券金融公司只負責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業務,而證券商則直接對其客戶授信),乃決定採用 「雙軌併行制」,即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信用交易之證券商可直接對客戶授信,款券不足時 得向復華公司申請轉融通,而復華公司除辦理對證券商的轉融通外,並持續透過代理證券商 233 05 證券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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