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第五節|信用交易 所謂證券信用交易係指投資人利用財務槓桿原理從事證券交易,向符合資格條件之授信機構 提供一定擔保,由授信機構融通投資人資金或證券之行為;授信機構若融通之內容為資金,即為 融資,融通證券,則為融券。此所稱之授信機構包含證券金融公司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業務之證券商,授信機構之演進內容可從以下所述證券信用交易發展之沿革得知。 一 證券信用交易發展之沿革 我國證券市場信用交易制度的演變過程,依據時間之先後來劃分,大致可分為 7 個時期,即 1. 例行交易時期; 2. 銀行辦理融資時期; 3. 復華證券金融公司獨家辦理時期; 4. 復華證券金融公司 和證券商共同辦理之雙軌制時期; 5. 開放證券金融公司新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時代; 6. 開放信用交 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時代; 7. 開放上櫃股票得為信用交易時代。 (一)例行交易時期( 51 年至 62 年) 證交所開業時所訂例行交易買賣,係於成交日後第 3 個營業日辦理交割,初未訂定繳交證據 金規定,以至於證券市場沒有信用調節工具。 51 年 8 月起,例行交易買賣修訂為成交日後第 6 個營業日辦理交割,旋又規定,經買賣雙方同意者,得提前辦理交割,而形成以 7 天為期的 特定期日清算交割制度,成交後買賣雙方各繳證據金之 8% ,在交易上形成相互供給信用, 此為我國證券市場信用交易的濫觴。 54 年 5 月間,例行交易買賣的交割日期修訂為成交日翌日起的第 14 日,由於交割時間差異及 採行餘額交割方式,於是投資人在規定期限內,得以現款現券方式,亦得以買賣沖抵結算差 額方式等辦理交割。此種交易方式促使證券市場交投十分活絡,但交割風險亦高。 例行交易不但促使證券市場繁榮,同時,亦可利用調整買賣證據金比率方式,調節證券市場 信用。 62 年間,世界經濟景氣繁榮,我國股市亦因之蓬勃發展,政府為抑制股市過熱,減少 投機風險,對證券市場改採信用緊縮措施; 62 年 2 月 16 日起,主管機關將例行交易的買賣證 據金調整為 100% ,至此,例行交易制度形同廢止。 (二)銀行辦理融資時期( 62 年至 69 年 4 月) 63 年間,世界經濟景氣轉趨蕭條,影響所及,我國工商活動低迷,外銷趨緩,股市疲軟,股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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