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配合這項調整,主管機關同時調整證券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的計算方式,證券商應繳交金額 固定部份的計算金額,分別調整為經紀商 350 萬元、分公司 50 萬元、自營商 500 萬元,而變 動部分,則調整為按前 1 年度淨收淨付金額比重進行分配。 配合交割結算基金規模的調降,另外將實施個別證券商機動提撥機制,每月以風險值模型追 蹤個別證券商應該增繳的情形,證券商應繳金額不得低於其年度基本數及前 1 個月日平均風 險值的 0.8 倍;這項每月追蹤機制可以增加個別證券商的風險意識,並強化承擔市場風險的 責任,使結算基金制度更加健全,完備財務完全防衛機制。 (二)制定外幣結算交割作業原則( 105 年 8 月) 集中交易市場首度寫下以外幣辦理結算交割新頁,為提供投資人多元化商品及不同幣別資產 配置之需求,集中市場推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雙幣交易機制,此為集中市場 首次推出外幣交易商品,投資人不僅可以新臺幣或人民幣買賣 ETF ,亦可透過轉換機制做不 同幣別 ETF 的配置,新推出之交易機制於 8 月 8 日正式上線,集中交易市場首度寫下以外幣辦 理結算交割新頁,對集中市場是全新業務的開創。 證交所同時與外幣交割銀行(國泰世華)間採電腦連線,即時辦理外匯同行 / 跨行之轉帳 / 匯 款交割作業,便利雙幣交割作業。 (三)制定指數投資證券於初級及次級市場之結算交割作業原則( 108 年 10 月) 完成指數投資證券於初級市場及次級市場整體結算交割作業規劃,制定結算交割作業原則及 天然災害發生應變處理方式,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集中市場各類商品之結算交割均能及時掌 握並正確無誤辦理完成。 (四)訂定上市上櫃共同分攤交割款匯費支出( 109 年 1 月) 上市上櫃交割款合併收付之匯費支出由雙方共同分攤, 2 市場自 92 年實施交割款合併收付, 合併期間之交割款匯費(手續費)支出,皆由證交所獨自負擔。期間多次與櫃買中心會議協 商,上市上櫃交割款合併收付之匯費支出自 109 年 1 月起由雙方共同分攤,以符使用者付費之 公平原則。 231 05 證券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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