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券商上市及上櫃股款結算作業時,可透過證券商之代理銀行在央行開立帳戶進行清算。 據此,證交所研擬透過央行同資系統辦理證券市場款項作業之規畫案。央行 94 年 6 月 15 日完 成規畫草案, 95 年 1 月增修「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結算機構專 章,明訂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以證券交割款項結算機構身份,向央行申請開立清算專戶以參與 央行同資系統。證交所依據該要點第 24 點及 25 點規定,備齊相關文件向央行申請辦理開戶完 成,並於 95 年 12 月 2 日與 96 年 3 月 24 日完成全體市場之連線測試。為期全國證券商及其交割銀 行能了解未來作業方式,證交所亦於 95 年 11 月及 96 年 6 月完成相關說明會,並於 96 年 7 月 6 日 對市場公告央行同資系統上線資訊。 有鑒於中央銀行是全國貨幣信用市場的最終提供者,較諸商業銀行更具安全性,先進證券市 場近年來亦紛紛由以往的商業銀行模式,改採行經由中央銀行辦理收付,以提升收付作業效 率及公平安全性。新制除可縮短銀行對證券商日間透支時間、提高交割款匯入各證券商交割 專戶之時效性,並可降低證券商資金撥轉風險及營運成本。 (四)放寬證券商得以 100% 之「抵繳擔保品」抵繳補正借券應提抵繳擔保品 為減輕證券商繳交借券擔保金負擔,並增加其資金調度之靈活性,證交所修正「營業細則」 暨「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相關條文,取消補正借券應提抵繳擔保品之抵繳上限為擔保金額之 90% ,即擔保金至少應有 10% 為現金之規定。放寬證券商得以 100% 之「抵繳擔保品」,即以 銀行保證或以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權,抵繳辦理借券之擔保金或續借應補繳擔保金不足額。 本案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五)鉅額交易成交日交割之款項收付納入「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 證券集中市場的交割價款除部分鉅額交易外,已於 96 年 7 月透過央行同資系統辦理撥付,上 線迄今作業運作順遂,有效的縮短撥付時間及提升作業效益。為提升當日鉅額交易款項之交 割作業效率,降低證券商辦理鉅額交易之交割款項匯費成本,證交所自 97 年 7 月 1 日實施將鉅 額交易成交日交割之款項收付納入「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辦理。 (六)推動 T+2 日款券同日交割制度 為期增加投資人對券的可利用性,促進現行結算交割制度與先進市場款券對付( Delivery Versus Payment ,簡稱: DVP )交割制度更加貼近,並提升臺灣證券市場的國際形象,證交 所著手推動 T+2 日款券同日交割制度,修正「營業細則」第 104 條有關有價證券買賣結算交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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