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銀行自 91 年 9 月 16 日起對金融機構資金調撥清算系統全面採行即時總額清算機制,各代收款 項之金融機構,可能對動用日間透支額度之證券商,收取日間透支利息,為期降低證券商經 營成本、減省證金公司及證券商匯費支出及簡化全體市場之款項交割作業,證交所依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之建議,緣既有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之合併交割作業,制訂「三方簡化撥付作業」 (含櫃買中心信用交易款項)。 本制度法規架構係在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就現行「共同辦理結算交割作業合作備忘錄」追加 「補充約定」,授權由證交所代表與各證金公司簽訂「委託轉付契約」,並由證券商委託證 交所代收信用交易退還款,轉充同日應付證交所交割款之「同意書」為基礎,維持證券商、 證金公司、證交所間信用交易所生之法律關係,而僅就其相關款項收付方式作技術性調整, 將同一結算期內證金公司應付證券商之退還款,與證交所對證金公司、證券商應收/付之交 割款,併計後辦理 3 方款項匯撥作業。 有鑒於「三方簡化撥付作業」實施後作業順暢,成效良好,惟作業內容尚未包含「證金公司 應收證券商款項」部分。為提升「三方簡化撥付作業」之完備性, 95 年 7 月 28 日完成將「證 金公司應收證券商款項」納入「三方簡化撥付作業」,除可完整簡化證金公司與證券商間款 項收付作業、改善證金公司應收證券商款項時,雙方人力與資金收付需單獨於現行「三方簡 化撥付作業」的成本錯置,並提升全體市場資金運用效率、節省證券商之匯費支出,提升全 體市場資金運用效率。 本制度法規架構係以證金公司、證券商與證交所共同簽訂之「信用交易款項收付委託契 約」,取代原有的「委託轉付契約」及「同意書」,並修訂原「共同辦理結算交割作業合作 備忘錄」之「合作備忘錄補充約定」,維持原有證券商、證金公司、證交所間信用交易所生 之法律關係,僅技術性調整相關款項收付方式,將同一結算期內證金公司應收 / 付證券商之 款項,與證交所對證金公司、證券商應收/付之交割款,併計後辦理三方款項匯撥作業。 (三)證券集中市場交割價款經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系統」辦理收付 證券集中市場交割款項以國泰世華銀行辦理集中收付的作業方式,自 96 年 7 月 23 日起改成經 由中央銀行的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進行收付。 此項新制緣起於中央銀行為配合執行行政院「金融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中由其規 劃之「改進國內證券市場款項清算作業」決議,於 93 年 7 月 30 日「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小 組」貨幣市場工作小組討論議題之結算機構進行整併乙案中,建議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處理證 227 05 證券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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