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割之基本規定,將證券商對證交所完成款、券交割時點均調整為 T+2 日同日交割;證券商對 證交所的券交割時點,以及投資人對證券商的款券交割時點均由現行 T+1 日移到 T+2 日;證 券商對證交所的款項交割時點則維持於 T+2 日,即證券商的款項交割時點由 T+2 日上午 10 時 調整為 11 時,券項交割時點由 T+1 日下午 6 時調整為 T+2 日上午 10 時。 配合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104 條交割時點之調整,即證券商 T+2 日上午 10 時前須對市場完成券 之交割,修正營業細則第 10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刪除有價證券瑕疵補正、委託人違約、錯帳 等借券需求發生原因,逕就賣方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存券餘額不足履行交割義務之情形,明 訂交割借券之基本規範,不再以須先申報瑕疵補正、錯帳、投資人違約等為交割借券作業之 前提。倘證券商超過該時點仍未完成者,證交所將啟動主動借券機制,配合交割價款之交付 時點改為上午 11 時,規定證券商的借券擔保金應於上午 11 時前繳交,以利整體市場交割運作 順遂。 為強化證券經紀商風險控管,證交所於營業細則增訂第 79-1 條驗券機制,規範證券經紀商接 受普通交割買賣之賣出委託時,除例外情況外,應確認委託數量不超過投資人在集保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管劃撥帳戶餘額和現券送存的總和。 證交所陸續完成作業架構、修訂相關規章、電腦系統作業修訂、證券商及投資人作業宣導、 系統平行測試等準備工作,於 98 年 2 月 2 日實施這項制度。 (七)天然災害侵襲措施之調整 鑒於 86 年 3 月 11 日以前修訂條文僅述及天然災害侵襲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休市之處理 方式,對颱風侵襲導致市場休市之時點或有進一步周延規範之必要,證交所爰於 90 年 10 月 12 日公告修訂「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第 1 條內容,新增市場休市之可能態樣,即當宣布當 日上午臺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休市,且當日應屆交割款券 順延辦理。又當宣布當日下午臺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 惟收盤後其他交易均予停止,而全體證券商當日下午應屆交割之有價證券順延辦理。 為落實颱風侵襲時,仍由證券商對證交所完成款券交割義務,強化階段式風險控管機制, 避免影響市場交割秩序過鉅,證交所修正過去由其為受災區域證券商先行墊付法定金額之 作法,爰於 92 年 4 月 30 日公告修訂第 2 條第 2 項。款項部分,受災區內證券商應屆交割價款一 律責由其受災區外總 / 分公司辦理。分公司無法完成交割時,證交所得先動用其已繳交交割 結算基金墊付,不足則證券商得申請由證交所代墊,並於災害過後返還。證券商總 / 分公司 229 05 證券交易市場

RkJQdWJsaXNoZXIy Mjkx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