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應付餘額在 1 億元以下者,由證交所代為墊付辦理交割之 1 億元改為 3 億元,同時配合全面款 券劃撥制度施行刪除現券之作業暨增訂照常營業證券商如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天然災 害侵襲致未照常營業,應檢具書面說明,申請由證交所代墊其應付之交割代價,惟應負擔融 通之利息。 86 年 3 月 11 日復調整墊付金額由 3 億元改為 5 億元,再增訂天然災害侵襲時受災區域內停止營 業證券商之委託人,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開戶當日委託買賣,俾利投資人續行 買賣以保權益。 (七)認購權證履約作業 證交所於 85 年奉主管機關指示,規劃衍生性商品認購權證上市交易方案,為便利市場運作, 配合代辦權證持有人與發行人間履約款項或有價證券之交付作業,但證交所並不保證交割。 其履約作業重點為:權證持有人需透過其往來證券商開設之集中保管帳戶,辦理認購權證帳 簿劃撥配發及買賣、履約等帳簿劃撥事宜;認購權證於集中交易市場之結算交割比照現行集 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結算交割方式辦理;權證持有人於行使權利申請履約時,需經其往來證 券商在集保公司終端機向發行公司申請,發行人可選擇現金結算或證券給付;若採現金結算 時,發行人於權證持有人行使權利次 2 營業日將履約價格及結算價格之獲利價差,透過證交 所結算系統交付投資人之往來證券商權證履約帳戶;若採證券給付時,發行人於權證持有人 行使權利次 2 營業日,將標的證券透過證交所結算系統匯入投資人集保帳戶。 【 90 年至 100 年間】 (一)集中市場與櫃買市場交割款項合併計算 為降低證券商經營成本、簡化款項交割作業流程及減少市場所需資金流動, 92 年 7 月 31 日證 交所與櫃檯買賣中心實施交割款項合併計算,統由證交所集中辦理收付作業。 2 市場合併交 割報表共同辦理款項交割作業,不僅使投資人與證券商餘額交割及證券商與市場之餘額交割 作業能一貫化,更便利證券商對單一窗口即可完成對 2 市場之款項交割。同時,證交所及櫃 買中心對證券商之管理權責不變。 (二)三方簡化撥付作業 94 年 1 月 3 日實施「證交所、證金公司及證券商間交割款項暨退還款簡化撥付作業」(簡稱: 「三方簡化撥付作業」),將「證金公司應付證券商款項」納入。初始規劃緣由,係因中央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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