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產生之困擾,當臺北地區或外埠證券商所在地之政府首長宣布該地區公教機關停止上班,集 中交易市場一律停止交易,應屆交割事務則順延辦理。」,就颱風侵襲時之各種狀況或有進 一步周延規範之必要,爰於 82 年 3 月 19 日公告修訂第 4 項為: 1. 颱風來襲時,集中交易市場是否休市,應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宣布當日臺北市公教機關 是否停止上班為準據。 2. 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則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順延辦理。 3. 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 1 )證券商正常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 2 )惟臺北地區以外證券商所在區域因遭受颱風侵襲致當地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公教機關 停止上班時,當地所有證券商應全部停止營業;其應行交割之款券均順延辦理,證 交所並依下列原則處理之,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①款項部分:若其全體應收 應付之款項相抵後屬應付餘額在 1 億元以下者,由證交所代為墊付辦理交割。若前項 應付餘額在 1 億元以上者,其超過 1 億元之部分,由當日營業且有應收交割款項之全 體證券商,依其比率暫代為分攤,俟颱風過後歸還。②證券部分:集保證券部分, 由證交所通知集保公司以劃撥方式辦理交割。現券部分,若其全體應收應付之證券 相抵後有應付餘額者,證交所即造具「颱風侵襲地區停止營業證券商明細表」通知 集保公司,由該公司按電腦隨機分配之原始交割報表編製「颱風侵襲地區停止營 業證券商延期交割證券明細表」送證交所簽章,據以通知各買方證券商順延領取證 券。至停止營業證券商應於恢復營業當日將應付之證券送交集保公司核點,集保公 司於核點無誤後即通知證交所,並依有關規定辦理撥付手續。但颱風侵襲地區證券 商連續停止營業達 2 日以上或該地區對外交通全部中斷者,其無法提出交割之證券由 證交所製發「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買方證券商暫代交割,並通知集保公司或證交所 指定銀行將停止營業證券商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或交割代價等值部分暫緩撥 付,並轉入證交所帳戶作為擔保,該項擔保排除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109 條第 2 項規定 之適用。 上開處理措施於 84 年 3 月 17 日調整為「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 措施」、「天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選舉投票日應否休市」等 3 項規定, 原處理措施第 4 項規定內容則納入後 2 項之規定加以規範,並將全體應收應付之款項相抵後屬 225 05 證券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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