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結算基金,由各證券商及證交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提列特別結算基金,共同維護交易安全 及保障投資人權益。同一時期,證交所成立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簡 稱:「委員會」),設立法源主要依據證交所「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簡 稱:「管理辦法」)第 7 條之規定,而該「管理辦法」則是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0 條 第 5 項及「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20 條訂定之。其中「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 「管理辦法」之擬定應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洽商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函報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該會議職司防範證券商違約之研擬措施及證券商所繳存基金之管理。 委員會的運作機制方面,委員會設置委員 11 人,係透過由證交所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簡稱:券商公會)分別指派 3 位、 8 位代表所組成之組織,針對證券市場上買賣、交割之 情形,配合稽核、交易、監視、發行等方面之相關資訊,於每月月底召開會議檢討證券商財 務業務暨其所屬投資人買賣交割之情形,共同防範及處理證券市場發生違約交割之相關事 宜,惟券商公會推派之委員應遵守利害迴避之條款。 (五)中央登錄公債之結算交割 中央政府公債自 86 年 9 月起採無實體發行,簡稱登錄公債。因政府債券於證交所當然上市, 而登錄公債係登錄於央行核准之清算銀行,由於集保公司尚未取得該項資格,故於證交所成 交之登錄公債,其證券部分,將無法經由集保公司辦理交割。證交所乃重新規劃中央登錄公 債申購配售、買賣等相關辦法,並導入市場創造者報價制度,以增加其流動性,於 89 年 8 月 起實施。該相關辦法之重點為: 1. 對象為小額投資人,每筆交易均限制在 100 萬元以內。 2. 投資人及證券商,均須先至清算銀行開立登錄公債帳戶,以辦理認購或買賣登錄公債之 轉撥;由證交所至所有清算銀行開立登錄公債帳戶,以解決證券商與證交所間登錄公債 交割轉撥問題。 3. 認購配售之登錄公債,由證交所直接撥入認購人之登錄公債帳戶。 登錄公債款券均於成交日後第 2 營業日辦理交割。實施以來尚能滿足市場需求。 (六)天然災害侵襲之措施 有鑒於證交所「電腦輔助交易系統與證券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及颱風侵襲時之 處理措施」第 4 項所訂內容「颱風侵襲時,為顧慮投資人安全並避免交割作業無法完成可能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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