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 證交所辦理集中交割時,按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結算,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依交 割清單所載有價證券及價金辦理交割。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對證交所款券之交割,依 下列規定辦理: ( 1 )有應付交割代價者,應於成交日後第 2 營業日上午 10 時前,匯入證交所指定之銀行帳 戶。在金融機構無法辦理匯撥時,得經證交所認可,以臺支或現金存入證交所指定 之銀行帳戶。 ( 2 )有應付有價證券者,應於成交日後第 1 營業日下午 6 時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 帳簿劃撥手續。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完成應付有價證券劃撥手續後,應通知證交 所。 2. 證交所對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款券之交割,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有應收交割代價者,由證交所於成交日後第 2 營業日上午 10 時後,通知指定銀行,辦 理劃撥入帳。 ( 2 )有應收有價證券者,俟其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並經證交所確認無誤後,由證交 所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撥入帳。 3. 賣方證券商提出交割之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法完成交割者,應逐日依證交所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借券,如有不足時,方得就不足部分向證交所申請補正: ( 1 )證券破損不全或污損。 ( 2 )未經簽證機構簽證者。 ( 3 )同一上市公司證券之權利不同者。 ( 4 )面額不合交易單位。 ( 5 )缺附轉讓過戶申請書。 ( 6 )證券或轉讓過戶申請書出讓人印鑑漏蓋或模糊不能辨識者。 ( 7 )證券簽蓋之出讓人印鑑與轉讓過戶申請書簽蓋之印鑑不符。 ( 8 )上市公司漏蓋過戶登記印鑑者。 4. 賣方證券商辦理借券及補正手續時,應按該種證券成交日收盤價格 120% 之金額以下列方 221 05 證券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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