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為上市部、交易部及結算部。 77 年 8 月政府開放新證券商設立申請,新設證券商如雨後春筍 般快速成立並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參與交易活動。是時,證交所原有的集中交割場地已不敷使 用,爰於同年 12 月底起,遷至臺北市南海路南海開發大樓 3 樓辦公。 此外,為簡化證券商辦理交割代價收付作業,及便利外埠證券商應付證交所交割代價付款作 業,乃將普通交易、受益憑證等應屆交割代價金額採合併計算進行集中交割,並修正證交所 營業細則,規定證券商應付證交所的交割代價,以證交所認可的可立即兌現票據或現金辦 理。 證交所為配合政府推動證券集中保管暨劃撥交割作業政策,自 79 年 1 月 4 日起,在所辦理的集 中交割業務中,除零股股票、鉅額交易股票、政府債券及公司債券外,其他有價證券的收付 作業則委由集保公司辦理,至於交割價款的交割作業及相關管理工作,仍由證交所主其事。 【 80 年至 90 年間】 (一)全面款券劃撥制度 84 年 1 月 19 日證交所公布「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規定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向委託人收付款券,均應透過受託人開設之款券劃撥帳戶,以帳簿劃撥 方式為之。此後,全體在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成交之有價證券,一律採帳簿劃撥方式完成款 券交割。 惟 89 年 7 月 7 日證交所推出中央登錄公債交易辦法後,由於中央登錄公債之買賣依規需透過中 央銀行指定之清算銀行辦理交割,職是,目前中央登錄公債係證交所上市有價證券中,唯一 未透過集保公司電腦系統辦理證券劃撥交割者。 有價證券劃撥交割制度自 79 年 1 月 4 日開始實施,嗣歷 81 年及 83 年之厚生股票及華國股票重大 違約案後,為期健全股市交割制度,進一步保障投資人款券交割安全。主管機關推動有年之 「全面款券劃撥制度」,始得順利於 84 年 2 月 4 日開始實施。款券劃撥交割制度在市場全體參 與者的充分配合,整體市場交割效率及風險控管機制獲改進,也帶給證券商與投資人實質效 益。 配合前項更張證交所逐次修訂營業細則之結算交割相關規定以符適用。謹將現行集中交易市 場交割作業之規定概述如下: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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