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三 集中交易市場交割制度 【 80 年以前】 (一)配合票據交換作業修訂調整結算交割作業時程 74 年 1 月中央銀行核定,臺北地區票據交換入帳、起息、抵用及提領現金時間,均予 修訂,其內容約略如次:凡送存銀行的待交換票據,均於次 1 營業日(即票據交換 日),收妥入帳、起息及抵用;而經收妥入帳的票據,得於票據交換後次 1 營業日提 領現金。證交所為配合此項變革,奉核定修訂結算交割作業方式為,除經主管機關 核定為全額交割的股票外,概採餘額交割方式。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按經核對 無誤的交割計算表中所載各種買賣證券及價金於應付相抵後的餘額(即淨額),依 下列規定辦理交割手續: 1. 有應付交割價金者,應於成交日後次 1 營業日(證券金融事業則於成交日後第 2 營 業日上午 9 時前)存入證交所於指定銀行的帳戶,並將送款簿連同交割清單,送 存證交所驗證。 2. 有應付證券者,應於成交日後次 1 營業日下午 2 時前(證券金融事業則為成交日後 第 2 營業日上午 9 時前),按證交所編製之交割計算表所載股數,如數檢送證交所 點收。 3. 有應收交割價金者,證交所將應付交割代價的金額,開具同額支票存入證交所指 定銀行的帳戶,而於交割日憑送款簿及證交所經辦人員簽章的交割清單,如數劃 撥存入證券商帳戶。 4. 有應收證券者,於成交日後第 2 營業日上午 9 時,憑送款簿及交割清單向證交所領 取。 5. 由於票據金額的填寫已改為填至「元」位為限,角分不列。證交所暨證券商的手 續費、經手費以及各項報表所列金額,亦一律計至「元」為止。 (二)證交所擴大組織編制與簡化交割作業 75 年起集中交易市場成交量值迅速擴大,至 76 年更形蓬勃發展,證交所為因應業務 上需要,於同年 6 月間,將業務部轄下 3 組,即上市組、交易組及清算組,擴大編制 219 05 證券交易市場

RkJQdWJsaXNoZXIy Mjkx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