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205 05 證券交易市場 六 轉換公司債之買賣 為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證交所積極推動有價證券新商品上市交易,研擬訂定「轉換公司債暨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並著手修訂「營業細則」及相關規定,暨規劃電腦輔助交易作業 系統應用於轉換公司債買賣事宜,完成後,分區舉辦轉換公司債上市交易說明會,期使作業順 利。 79 年 6 月 1 日國內首支轉換公司債遠東紡織第 1 次轉換公司債上市買賣,隨後有裕隆、聲寶、宏 碁、台達電、三商行、國產等上市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上市交易,至 90 年 9 月底計有 49 支轉換公司 債上市交易。轉換公司債上市後,雖不若股票交易活絡,惟較其他上市公司債活絡得多,此外, 77 年 2 月 24 日發行上市的永豐餘有擔保公司債亦於稍後將原訂的 25 萬元面額改為 10 萬元及 5 萬元, 並經奉准比照轉換公司債交易方式,納入電腦輔助撮合作業範圍內,惟因轉換對象為中華紙漿股 票,故不屬轉換公司債。 七 認購(售)權證之買賣 隨著全球金融市場不斷地尋求創新, 86 年 5 月主管機關發布「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 處理要點」後,國內首度推出之認購權證大華 01 及寶來 01 ,於 86 年 8 月 20 日公開發行, 86 年 9 月 4 日 該等認購權證在證交所上市掛牌買賣。 權證市場的推出,除了提供投資人更多投資工具選擇外,亦增加了避險的管道,另外,對證 券商業務的開拓以及證券市場風險的管理均有所助益。在 98 年實施流動量提供者制度前,發行人 自行買賣所發行權證之交易金額占權證總成交值相當之比例, 98 年起權證流動量提供者擔任報價 義務,權證交易市場逐漸活絡。 由於盤中逐筆交易制度已為國際市場發展潮流,故證交所研議推動市場採逐筆交易,惟我國 市場向以散戶投資人為主,驟然全面實施,市場參與者接受度恐不高,選擇成交量相對不大之認 購(售)權證先推行,權證逐筆交易案於 99 年 6 月 28 日上線實施。 八 開放全權委託投信投顧公司代客操作業務 89 年 7 月 19 日「證券交易法」新增第 18 條之 2 及第 18 條之 3 ,使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得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取得法源依據,財政部依據上開條文之授權,於同 年 10 月 9 日訂定發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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