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204 所謂變更交易方法,即採行全額交割方式交易,為將變更交易方法股票納入電腦輔助撮合作 業系統,證交所即訂定「變更交易方法股票交易作業辦法」,同時將所訂限制或變更交易方法股 票採用分盤集合競價作業辦法有關規定納入。 77 年 9 月 29 日變更交易方法股票正式採行電腦輔助撮 合作業。 80 年間為簡化證券商作業,原規定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將變更交易方法股票成交情形按月彙編 月報表送證交所備查,但因證交所電腦已將前述資料存檔有案,如有需要,得直接由證交所電腦 列印。 90 年元月起配合集中市場交易時間延長至下午 1 時 30 分,修正買賣申報輸入時間為上午 9 時 至下午 1 時 30 分。 五 債券之買賣 59 年 8 月間,中央銀行為建立公債市場,即訂定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公債辦法,規定政府公 債除證券經紀商及自營商可在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外,另由中央銀行指定若干政府債券經紀 人。政府債券經紀人得在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金融機構及投資公司組成之公會而為受託買賣, 或在營業處所自營買賣政府公債。證交所為因應前述辦法之施行,訂定買賣公債有關規定及操作 程序。 62 年間,中央銀行擴大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的種類為政府公債、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儲蓄 券等三種,證交所即另行訂定國庫券買賣有關規定事項以資配合。 71 年 8 月主管機關公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證券管理辦法」,從此,債券買賣得於證券商 營業處所辦理。 我國公司債發行數量不多,且多由金融機構保證,而由承銷機構吸收。至於政府公債,亦多 由金融機構或投資公司吸收以至於市場流通籌碼不多,再加上債券投資觀念不夠普及,債券交易 顯得活絡不足,有鑒於此,證交所積極規劃債券交易電腦化作業系統,並於 80 年 11 月 22 日正式實 施,至此,債券交易已呈嶄新面貌。為促進中央公債之流通及資本市場之發展,證交所特訂定 「中央公債鉅額買賣作業要點」,於 82 年 12 月公告實施,後因交易商對電腦自動撮合交易較欠缺 彈性,以及必須透過集保公司交割等,與當時市場交易習慣不符,加上當時公債券源不足,故導 致公債之成交量極低。 後為配合中央銀行發行無實體之中央登錄公債,並活絡集中交易市場之公債交易,證交所奉 主管機關指示,自 86 年起著手規劃新的公債交易制度。後續發展請詳本章第一節二、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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