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98 100 年 12 月 19 日考量鉅額交易交割期為 T 日之成交量值占整體鉅額交易成交量值比重甚 低,爰統一交割期為 T+2 日。 5. 拍賣 證交所開業初期,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投不甚活絡,每日成交金額僅百餘萬元,市場流動 性不佳,遇有大量股票出售時,市場更難以消化。惟這段期間中,適逢政府獎勵民間投 資,擬將所持有上市股票在市場中銷售,以達成企業移轉民營的目標。證交所爰於 51 年 10 月間,訂定「上市證券拍賣辦法」以因應此項需求。本項辦法屢經修正,其重要內容 如下: ( 1 )證券商競買申報方式 61 年 9 月起集中交易市場申報競價方式全部改以專櫃申報方式行之,證券商接受拍 賣委託人委託申請證交所拍賣時,參加競買之證券商必須至證交所專櫃申報投件, 83 年起,競買申報方式改由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將委託輸入證交所電腦主機中。 ( 2 )證券商競買申報時間 77 年以前申報投件時間為上午 10 時 15 分至 10 時 30 分止,並於申報當日成交; 90 年起 競買申報時間調整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 3 時至 3 時 30 分止,並於申報當日成交。 ( 3 )撮合方式 83 年以前以人工方式撮合成交, 83 年起改以電腦自動撮合成交。 ( 4 )拍賣底價宣布方式 77 年以前,拍賣時由證交所場務執行人於徵得申請拍賣證券商之場內代表人同意 後,在開始拍賣時或停止接受申報單時宣布拍賣底價, 83 年時修訂,於徵得申請拍 賣證券商同意後,在開始拍賣時或停止接受申報單時,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拍賣 底價。 ( 5 )拍賣數量之限制 前拍賣數量之限制,申請拍賣證券的發行總股數在 1 億股以下者,其拍賣數量不得 少於發行總股數的 10% ,超過 1 億股者,其超過部分不得少於 5% ,但政府持有的證 券申請拍賣者,不在此限。 83 年 10 月修訂拍賣辦法,申請拍賣之證券,其拍賣數量 不得少於 200 萬股,公股釋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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