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99 05 證券交易市場 ( 6 )價格決定方式 前拍賣辦法中價格決定方式為申報或應買的買價較高者、優先成交;申報或應買的 買價相同時,按申報數量比例成交。 83 年修訂後,其價格決定有二種方式可供選 擇:一為在拍賣底價以上,能全部或部份滿足所需拍賣數量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 拍定價格,高於拍定價格之申報全按拍定價格成交。二為依高於拍賣底價之買進申 報價由高而低次第成交。 ( 7 )拍賣經手費 證交所按拍賣成交總額的 1‰ ,向申請拍賣的證券商收取拍賣經手費;拍賣經手 費未達 1,500 元者,或申報應買或競買價格未達底價而無法拍賣時,概依 1,500 元計 收,其不足之數,申請拍賣證券商得約定拍賣委託人負擔。 96 年 4 月 30 日起為避免證券商競買委託申報過度集中致有壅塞現象,延長拍賣競買申報時 間至下午 4 時,並明訂拍賣委託人僅為公股釋出者,得另訂拍定方法。 98 年 6 月 9 日因應境 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升降幅度限制,開放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有價證券標購底 價得以當日收盤價格上下 15% 範圍內為限。 6. 標購 為因應交易市場需要,以及證券金融事業補足提供交割所需的融券差額股票等原因之 下,證交所於 74 年 10 月間,訂定「上市證券標購辦法」,屢經修訂,其要點如下: ( 1 )申請標購的證券,發行總股數在 2 千萬股以下者,其標購總數量不得少於發行總股數 20% ,超過 2 千萬股者,其超過部分不得低於 10% ,但經專案核准的華僑、外國人或 證券金融事業委託申請標購者,不在此限。 ( 2 )標購時,以不超過標購底價而能滿足所需標購數量的最高賣出申報價格為標定價 格;低於標定價格的賣出申報數量全部按標定價格成交;標的價格的賣出申報數量 如未能全部成交,則按各證券商申報數量的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 餘量,由各申報證券商抽籤決定,每家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標定數量未達公告 標購數量的 40% 時,視為流標。 ( 3 )標定成交的買賣,除公告申明成交日交割者外,概依普通交割買賣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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