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97 05 證券交易市場 鑒於鉅額證券買賣係申報之次 1 營業日成交並辦理交割,為避免遇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前 1 營業日申報買賣時,買進所有權人易產生含或不含權值之交易糾紛,另因鉅額證券交易 皆須於當年度(國曆、農曆)完成交割,乃訂鉅額證券買賣股票之暫停申報日期,舉凡 股票於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前 1 個營業日及國曆、農曆年終最後 1 個營業日,均暫停鉅額 交易之申報。 94 年 4 月 4 日延長盤後交易時間,並開放盤中部分時段可進行鉅額交易,採逐筆交易方 式,申報價格均有 2% 彈性幅度。 96 年 1 月 29 日延長盤中交易時間,俾降低過去券商未能於鉅額交易時間內申報而造成投資 人錯失交易機會之情形發生;並同時將申報價格範圍擴大至 3.5% 。 96 年 5 月 28 日又推出鉅 額配對交易制度,可確保與洽定之特定人成交,且另開放投資人得選擇其交割期為 T 日或 T+2 日,而證券商視情況決定是否預收款券。 97 年 4 月 14 日新增早盤配對交易( 8:00~8:30 ),可讓不同時區投資人在當日鉅額交易收盤 後、次日普通交易開盤前有鉅額交易機會,並調整升降單位,在交易上、下限價格範圍 內,升降單為均為 0.01 元,讓買賣雙方議定價格更容易,提高成交機會;另外放寬證券 商受託賣出申報時,已預收證券並辦理圈存,圈存部位不納入證券商 T 日交割受託額度計 算,可使投資人不因證券商受託額度影響其交易,並同時降低券商資金成本。 97 年 5 月 12 日降低鉅額配對交易數額標準為單一證券數量達 500 交易單位以上或金額達 1,500 萬元以 上,或是股票組合有 5 種股票以上且總金額達 1,500 萬元以上均可,而交易價格範圍亦放 寬至 7% ,上述措施除降低鉅額交易門檻,讓更多投資人有參與鉅額配對交易之機會外, 放寬交易價格範圍與普通交易一致,可避免過去因普通交易價格背離鉅額可交易價格範 圍,致影響鉅額交易成交機會之情形; 97 年 7 月 28 日則開放鉅額交易得借券賣出,提高投 資人參與鉅額交易之機會。 98 年 1 月 12 日調整增加鉅額交易之逐筆交易時間為 9 時至 17 時,俾降低過去券商未能於鉅 額交易時間內申報而造成投資人錯失交易機會之情形發生。 98 年 5 月 25 日開放投資人利用 綜合交易帳戶進行鉅額交易,且成交後分配至個別帳戶之數量得不須符合鉅額交易最低 數額標準,俾利基金經理人不需每一個別帳戶均符合鉅額交易之數額標準方可進行鉅額 交易,以提高鉅額交易系統利用率外,另亦可避免市場行情受大額交易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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