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96 逾 100 萬元以上者,為鉅額交易,申報時間限於每日前市開盤後 10 分鐘內,價格僅在於該 股票前 1 日收盤價格上下 2% 範圍內。 66 年 9 月間,隨著我國經濟快速成長,證券交易量值逐年增加,鉅額證券買賣辦法所列量 值標準稍嫌過低,此外,為便於核計執行,亦擬採單一數量標準。因此,將鉅額證券買 賣數量的限制規定,修訂為凡一次買賣同種類上市股票,如數量超過 500 交易單位,即面 值總額 500 萬元以上者,為鉅額證券買賣。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建議證交所將每日開盤後 10 分鐘內方能進行鉅額交易的規定放 寬。基此,為配合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作業的實施,及因應市場需要,證交所於 70 年 10 月 間,將鉅額證券買賣的數量標準訂為 300 交易單位,即面值總額 300 萬元以上者,並增訂 可在每日開盤 10 分鐘後的時間內進行鉅額交易,即按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申報買賣, 惟仍禁止在收盤前 10 分鐘內進行。 77 年 8 月 12 日鉅額證券買賣納入電腦輔助交易撮合作業系統,並將鉅額證券買賣申報時間 修訂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 2 時至 3 時 30 分,另亦將數量標準修訂為 500 交易單位以上,申 報價格改為以該股票當日收盤價格為準。 82 年 8 月 16 日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委託證券商申報買賣鉅額證券,並自當日起,將鉅 額證券買賣申報時間修訂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 2 時 30 分至 3 時 30 分。 90 年 1 月 1 日開始, 110 年 5 月 5 日,證交所與元富證券聯合舉辦投資講座,向投資大眾宣導盤中零股交易制度,由證交所交易部協理 謝俊欽開場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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