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87 05 證券交易市場 3. 證券買賣紀錄簿所載數量未能全部成交時,其餘量仍應留存於專櫃買賣申報紀錄表中, 續待證交所專櫃執行人員進行撮合成交。 74 年 8 月 1 日證交所電腦輔助交易作業系統規劃完成,正式將第二類上市股票納入系統競價買 賣,嗣後並將第一類上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的全額交割股票及債券陸續納入系統競價買 賣。自 77 年 9 月 29 日起,變更交易方法股票納入電腦輔助撮合作業中,各證券商的申報競價 方式為利用電腦連線,經由營業處所設置的終端機,將買賣事項輸入證交所電腦主機,至 此,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人工撮合交易時代正式結束。 為使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作業更趨簡單及劃一,避免人工撮合作業可能發生爭議困擾,提高作 業效率及節省人力,經多次研究後,以不影響市場運作下,將電腦輔助交易作業中,人工決 定價格之方式予以自動化,但為求萬全,仍保留特殊狀況電腦無法自動交易時,得採人工輔 助撮合交易作業方式,以為因應; 82 年 8 月時所有上市有價證券已全數納入電腦自動交易作 業中。 電腦自動交易之規劃,延續電腦輔助交易作業系統之制度,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 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1. 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 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2. 時間優先原則:開市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開市後輸入之 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仍分為集合競價與逐筆交易二種,其成交價格之決定原則分述如下: 1. 集合競價,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 1 )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 滿足。 ( 2 )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 3 )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前 1 日收盤價格之價位。 2. 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 1 )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 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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