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88 出申報價格為止。 ( 2 )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 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 進申報價格為止。 鑒於國際主要市場無論為已開發市場如紐約、 Euronext 、德國、英國、日本、香港、新加 坡,或新興市場韓國、上海、深圳、泰國、馬來西亞、印尼等盤中均採逐筆交易方式撮合, 僅臺灣股票市場仍於盤中採取集合競價。實施逐筆交易可與國際接軌吸引外資,在交易效率 及資訊透明度上更優於集合競價,證交所自 97 年起即推動逐筆交易,為使投資人逐步適應 交易制度之變革,先於 99 年 6 月起權證調整為盤中逐筆交易,使投資人漸次適應資訊揭露頻 率,證交所另自 102 年 7 月 1 日起將盤中集合競價撮合秒數由 20 秒調整至 15 秒, 103 年 2 月 24 日 及 12 月 29 日再分別調整至 10 秒及 5 秒,並自 109 年 3 月 23 日起實施全面盤中逐筆交易。其中, 為使市場提前適應本項重大變革,證交所於 108 年 3 月推出「擬真平臺」,使投資大眾在全面 逐筆交易上線前瞭解及熟悉逐筆交易之新式委託種類、新制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及體驗逐筆交 易之規則、速度。 (六)其他交易 1. 買回交易 51 年間,各方希望證券市場有套利交易制度,其目的在於一方面方便公司行號或自然人 持有證券,於亟需短期資金而又無意出售所持證券時,得循銀行貸款以外途徑,藉融資 而取得所需資金;另方面在方便擁有短期資金,但對於投資證券尚無認識,或無意承擔 股票買賣風險者,得循銀行存款以外途徑,貸放其資金。證交所即針對此而引用民法上 有關買回的規定,訂定買回交易辦法。買回交易係指買賣雙方於當日交割買賣成交的同 時,共同約定以買回為條件的買賣,其本質類似證券金融業務。證交所訂定之買回交易 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 1 )附有買回條件的交割,其完成證交所方面手續的日期,不得超過此項買賣成交後 14 日,如買賣雙方同意於到期時展延完成證交所方面的交割手續者,其展延日期不得 超逾 14 日,並以展期一次為限,亦得另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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