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86 至於試行上市股票及債券的專櫃申報買賣,亦漸次由書面申報改由證券商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進行口頭申報,再由證交所專櫃場務執行人員將買賣申報價格、數量及證券商代號等,登記 於各股票別的專櫃申報紀錄表內,然後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的順序,將適合成交的買賣予 以撮合成交,並將最高買進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隨時揭示於報價揭示板上。 前述競價方式仍有下述缺失亟待改進: 1. 證券商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等,各自同時口頭唱報,使交易廳一片喧鬧,秩序不易維持。 2. 報價揭示板上僅標明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故某一證券商所喊牌價,一旦遭淘汰,如有 再度掛牌的機會,而證券商的代表人或代理人,面對多種熱門股票,難期能對每筆委託 進行多次高聲喊報。 3. 由於缺少類似專櫃申報的紀錄表,致時間的優先順序不易嚴格執行,競價秩序易流於混 亂。 4. 報價揭示板上無數量之表示,於供需數量多變之下,行情易受影響。 61 年 7 月證交所遷至新址,重新設置交易廳,商定廢除唱報競價,所有買賣一律採行專櫃口 頭申報競價。交易廳共設 5 個專櫃,股票依照類別,分由 4 個專櫃處理,另 1 專櫃從事債券買 賣。 62 年 7 月再擴增專櫃,並設置熱門股電動報價揭示牌,揭示各上市公司股票的當時行情 報價。 70 年 11 月 2 日證交所為達成市場交易簡化、迅速、確實等三原則,修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作 業程序為: 1. 專櫃申報由口頭申報改為書面申報,即證券商的場內代表人或代理人向專櫃申報買賣 時,應將證券買賣紀錄簿第一聯交予證交所專櫃執行人員收執,如係申報,應由專櫃執 行人員依序登記於專櫃買賣申報紀錄表中的價格欄內,並簽蓋證券商印章。申報紀錄表 與買賣紀錄簿的記載不符時,以證券買賣紀錄簿記載內容為準。如係應買或應賣,則由 專櫃執行人員將撮合成交事項紀錄於場內成交單上,經應買或應賣證券商場內代表人或 代理人簽蓋印章於指定欄內,並逕行通知對造證券商。 2. 場內成交單逕由證交所專櫃人員代製,即場內成交單經買賣雙方簽蓋證券商印章後, 立 刻送清算組據以輸入電腦以製作各種表單,及按證券商別製作買賣明細表,詳載證券名 稱、買賣價格、數量及對造證券商等項目,並複印一份提供各證券商,俾與其成交資料 相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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