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85 05 證券交易市場 (五)申報競價方式 為配合證券市場環境和發展,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的申報競價方式,屢有變 更。開業初期,採分盤競價,並輔以口頭唱報和專櫃申報;繼之採全盤競價,並輔以口頭唱 報和專櫃申報。至 61 年 9 月全部改為專櫃申報競價。 77 年 9 月 29 日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的上市 股票已全數納入電腦輔助交易,各證券商的申報競價方式為利用和證交所間電腦連線,經終 端機而將買賣事項輸入證交所電腦主機,再由撮合人員依電腦輔助交易作業規定,撮合買賣 成交。 所謂口頭唱報,即每一種股票依次輪流口頭唱報競價,由證券商代表人或代理人,於證交所 集中交易市場參加唱報,除以手勢表示買進或賣出外,並同時口頭朗聲喊出價格,雙方價格 一致時,即做出成交的表示,再依成交價格及數量由賣方填製場內成交單送買方簽字,完成 買賣契約。 所謂專櫃申報,即證券商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分別依證券商代號、買進或賣出、證券商名 稱、數量、買賣價格及交割日期等,填製申報單,送至證交所專櫃內的場務執行人員,辦理 申報競價。 證交所開業之初,上市股票分為正式上市股票與試行上市股票兩大類。正式上市股票採口頭 唱報之分盤競價方式,試行上市股票及債券則採專櫃申報競價方式。 各種股票分盤交易的位列秩序規定為: 1. 唱報正式上市股票; 2. 唱報試行上市股票; 3. 依在 場經紀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臨時請求而重新唱報的股票。至 51 年 2 月 3 日,則修訂為: 1. 依核 准上市股票名單為準,正式上市股票在先,試行上市股票在後; 2. 每種股票之買賣視為一 盤,每盤買賣先進行當日交割買賣,再進行例行交割買賣; 3. 在場經紀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 請求繼續唱報之股票。 前述分盤競價方法實施後,發現有兩項缺失:一為當某種股票在競價買賣時,其他各種股票 勢須暫停交易,令經紀人及客戶均感不便,且若上市股票不斷增加,將更為不便;二為分盤 競價在極短時間內,依單一價格,撮合若干買方和若干賣方成交,致形成多種不連續的價 格。 53 年 2 月 24 日起,證交所正式廢止分盤競價,改採全盤競價,即場務執行人員將各種股票的 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以及證券商代號,標示在報價揭示板上,證券商代表人或代理人再依照 揭示板上牌價,隨時進行各種股票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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