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64 2. 財測審閱: 證交所審閱第一上市公司財務預測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審閱範圍涵蓋所有第一上 市公司。證交所審閱財務預測時,除填寫形式審閱檢查表及實質審閱檢查表外,應注意 有無證交所「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 5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情事。形式審閱第 一上市公司財務預測時,對有檢送內容不完整、公告內容不完整、公告申報日或編製、 重編、更正、更新之日期不符「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或會 計師出具非標準式意見者,應將具體處理方式或處理建議,彙總陳報主管機關。 (六)審閱第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案件 1. 第一上市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 定辦理,應檢齊公開說明書等相關書件,並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後,向金管會申報生 效。 2.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 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及「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 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 3 條 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管會。」,由上述之規定文字可知,上市公司對外募 集資金時,須經證期局核准或向證期局申報生效,即募集資金案件之准否係證期局之權 限,惟為縮短案件審核時間,有部分資料便委託證交所代為蒐集與整理。 目前已委託證交所審核之案件包括辦理初次上市前之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未 涉及對外募集資金申報案件,及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發行人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及初次上市前現金增資申報等案件。 3. 有關證交所審閱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案件之作業程序謹略述如下:當證交所接獲上市公司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請書副本(正本送證期局)後,依案件性質,於 4 、 7 或 10 個營業 日內填製完成「上市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請生效案件通報單」,由彙總人員通報 證期局,作為證期局准否之參考。通報單中重要之審閱內容在過去期間包括:前各次尚 未完成之現金增資、公司債或併購計畫執行情形、最近 1 年度重大訊息申報情形、最近 1 年度執行平時及例外管理情形等事項。
Made with FlippingBook
RkJQdWJsaXNoZXIy Mjkx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