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63 04 上市公司管理 ( 7 ) 發現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與關係人之交易有重大異常者。 ( 8 )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於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重大訊息後之次 3 日收盤均價較其前 3 日收盤均價差幅達 14% 以上者。 ( 9 ) 經查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 者。 ( 10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席次未達 第 6 條第 2 項前段之要求,或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 辭,致獨立董事席次不足者,或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席次未達第 6 條第 2 項後段之要求者。 ( 11 )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已無於我國境內設有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者。 ( 12 )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或簽證會計師(非屬會計師 事務所內部調整)變動者。 ( 13 )主管機關或證交所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此外,證交所認為有必要時,第一上市公司應配合證交所或證交所指定之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專業人士或機構於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以外之地區執行專案查核,並應提供證交所或上述 專業人士或機構所要求之一切資料,委任上述專業人士或機構之費用及證交所或上述專業人 士或機構所支出之一切費用由該第一上市公司負擔。 第一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者,除依「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 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外,證交所另得函請第一上市公司改善、並得要求第一上 市公司、簽證會計師或主辦證券承銷商提出改善措施函復證交所。且得視其情節輕重,對第 一上市公司處以違約金個案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據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5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變更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五)財務預測編製規範及審閱 1. 編製規範: 第一上市公司財務預測之編製及公開,應依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 準則」及證交所「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前項處 理準則第 26 條之規定,第一上市公司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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