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60 司之股東會年報,發現第一上市公司有未依本作業辦法第 15 條規定編製年報者,證交所 得請第一上市公司補正並將補正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 統,如經評估屬「其他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應發布重大訊息,提醒投資大 眾注意。 證交所於每年 7 月底前將年報審閱結果陳報主管機關,另將審閱年報所發現之共同缺失, 函知第一上市公司參考改進。 (三)內控制度規範及查核 1 內控制度: 第一上市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其註冊地國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餘應依我國「公開發 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且前項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3 項、第 17 條 及第 42 條第 3 項之規定,第一上市公司得不適用之。 2. 會計師專案審查: 第一上市公司應於上市年度及其後 2 個會計年度內,依據「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 業辦法」第 5 條第 2 款檢送書面年報時,一併於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開 及以書面申報前 1 年度會計師專案審查報告。 3. 內控查核: 證交所每年均對第一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之情形進行選案查核,以年度 及半年度各期隨機選定比率至少 35% 為原則、第 1 季及第 3 季各期隨機選定比率至少 15% 為 原則。證交所執行前項查核工作應撰寫查核報告,並將查核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如查核 發現第一上市公司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違反規定者,應洽第一上市公司研訂具體改善或 解決措施函報證交所備查;其違反規定之情節重大者,證交所得函請第一上市公司派員 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並副知主管機關。 (四)重大事件分析管理 依據證交所「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 24 條規定,第 一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除依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 處理程序」辦理查證與公開外,證交所就該重大事件分析蒐集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填製分析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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