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59 04 上市公司管理 有重大缺失者,即予擬具具體處理方式或處理建議,彙總陳報主管機關。形式審 閱結果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 3 個工作日內彙報主管機關。 4. 財務報告實質審閱:證交所對於第一上市公司之財報定期選案抽核,進行實質審 閱,其中,年度財務報告選案比率至少 35% 為原則、第 2 季及第 3 季財務報告各期 分別選案比率至少 25% 為原則,第 1 季財務報告選案比率至少 15% 為原則,第一上 市公司每 5 年至少需被選定為受查公司 1 次。實質審閱內容包含第一上市公司財務 報告重要會計科目、財務比率變動及最近 1 年度重大訊息等,對於財務資訊或重 大訊息有重大異常者,證交所得要求第一上市公司、簽證會計師、主辦證券承銷 商、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得視實際情形 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將說明事項於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必要 時得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 (二)股東會年報編製規範及審閱 1. 編製規範: 第一上市公司之年報應依據主管機關「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 21 條規定,其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除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之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 1 )年報之封裡: ① 董事會名單(設籍臺灣之獨立董事應增加記載國籍及主要經歷)。 ② 國內指定代理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 2 )年報之內容: ① 公司概況應包括公司及集團簡介、集團架構、風險事項。 ② 特別記載事項應包括與我國股東權益保障規定重大差異之說明。 2. 年報審閱: 依據「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 15 條規 定,對於第一上市公司之年報,證交所每年均執行審閱。證交所審閱第一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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