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58 ( 2 )準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惟採用之會計原則除經金管會認可之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外,亦得採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 理事會(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 )認可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國 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 )發布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並應就各期間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項目,附註揭露差異情形,包括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另得免依編製準則 第 4 章規定編製個體財務報告。 ( 3 )無虛偽隱匿聲明書:第一上市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 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 4 )會計師查核及資格條件: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時,應由我國會 計師出具不提及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之查核或核閱報告。其他查核工作若由外國會 計師事務所辦理者,該外國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前述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 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 3. 財務報告形式審閱:證交所審閱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形式 審閱如發現有未依規定檢送財務報告、申報書件不全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或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且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而需重編者或內部控制制度 107 年 11 月 19 日,證交所舉辦「掌握新南向投資契機座談會暨新南向公司主題式業績發表會」,董事長 許璋瑤(右五)及總經理簡立忠(左五)會後與上市公司代表暨與談嘉賓合影。

RkJQdWJsaXNoZXIy Mjkx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