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57 04 上市公司管理 導。由於該項宣導會獲致之效果特別卓著,故每年均列為證交所年度業務計畫項目之一予以 落實執行。 【外國發行人】 外國發行人目前來臺上市可分為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含臺灣存託憑證 TDR ),第一上市公 司基於國民待遇原則,其資訊公開義務及證交所監理架構與國內一般上市公司相同,而第二上市 (含臺灣存託憑證 TDR )因有海外主板交易掛牌市場,故尊重原掛牌交易市場之規範,惟相關財 務業務重大訊息仍應注意兩地即時公開,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一 第一上市公司之財務業務平時監理機制 為規範對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之持續義務,證交所訂定有專行法規「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 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作為執行第一上市外國企業上市後監理之依據,經歷次 修訂後,依 110 年 4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辦法,就證交所對第一上市公司之財務報告審閱、股東會年報 審閱、內部控制制度查核、重大事件分析管理、財務預測審閱等管理措施分述如下: (一)財務報告審閱 1. 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財務報告應於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開及書面申 報。 2. 第一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之 1 準用同法第 36 條,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編 製或重編之年度、第 1 季、第 2 季及第 3 季財務報告。金管會另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 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110 年 4 月 21 日金管證審字第 1100361447 號 令修正)、有關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之 1 規定之外國公司財務報告編製之函釋( 103 年 1 月 13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200546801 號)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或向本會 申報事項一覽表」( 102 年 3 月 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05749 號),相關規定如下: ( 1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 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會計年 度第 1 季及第 3 季終了後 45 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 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第 2 季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且其公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第 2 季終了後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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