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56 名簿記載之變更時,應在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依證交所規定期限,將其事由、日期 及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內容,於證交所指定之網站申報系統辦理公告。由該條 規定之內容得知,凡是必須停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的重大情事如召開股東常會、召開股東 臨時會、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後辦理除權息程序、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後辦理除權程序或辦理 現金增資程序等,均須依該條之規定將相關事項輸入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其相關處理程序分述如下: 1. 召開股東常會、臨時會: 上市公司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 12 個營業日,輸入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證交所經檢視申報內容無誤後,即確認該筆公告內容,並經由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周知。 2.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後辦理除權息: 上市公司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 12 個營業日,輸入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證交所經檢視申報內容無誤後,即確認該筆公告內容,並經由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周知。 3. 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後辦理除權或辦理現金增資程序: 上市公司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 12 個營業日,輸入證交所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另現金增資之每股認購價格於除權交易日前 6 個營業日收盤後 1 日內補行 輸入。上開公告內容經證交所檢視無誤後,即確認該筆公告內容,並經由公開資訊觀測 站公告周知。 (三)關於上市公司應辦業務事項宣導會之舉辦 有鑒於上市公司例行性或非例行性之工作相當繁重,且相關法規迭有增修,加以上市公司經 辦人員異動頻仍,為確保所有上市公司切實依規辦理,證交所每年均於臺北、新竹、臺中、 臺南及高雄等地舉辦上市公司業務宣導會。 宣導會邀請已上市公司或即將掛牌之發行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選派財務或股務相關人員參 加。講師則由證交所上市一部、上市二部及電腦規劃部同仁擔任,講授內容為上市公司對證 交所之應辦業務事項,如前述股東會之召開、權利之分派及增資新股之上市等事項外,尚包 括內部控制制度、董事會議事辦法等規定,並且特別著重在新增或新修訂規定及作法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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