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46 2. 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未合理評估者。 3. 財務預測非因正當理由未提報董事會通過者。 4. 未依處理準則申報相關書件者。 5. 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項,有重大錯誤或疏漏之情事者。 6. 通知改善或補正事項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 二 對上市公司例外管理 例外管理係指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證交所應依「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 管理處理程序」,就該重大事件對公司經營或市場造成之影響提出檢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財務面 1. 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表顯示發生嚴重虧損,使得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低於財務報告 所列示股本。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者,其股本係指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 發行溢價之 合計數。 2. 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其情節重大者。 3. 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存款不足之退票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4. 上市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 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等情事者。 5. 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 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他人借款之擔保者。 6.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有關累計之實際支用金額及工程進度均較預計數落後達 20% 以 上。 7.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國內各類股票、債券開放型基金除外)達公司財 務報告所列示股本 20% 或新臺幣 3 億元以上者。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者,前開有關股 本 20% 之計算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10% 替代之。 8. 當月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其未沖銷契約金額較上月增加達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 10% 以上者,或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金額合計較上月增加達 1 億元以上者。每股面額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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