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45 04 上市公司管理 另若發現其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為負數,應終止其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有關財務報告實質審閱部分,係採選案查核,於年度財務報告選定 10% 、第 2 季及第 3 季財務 報告至少選定 5% ,第 1 季財務報告至少選定 3% 列為受查公司,上市公司每 5 年至少需被選定 為受查公司 1 次。 證交所為劃一執行上述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工作,分別訂定形式審閱檢查表及實質審閱檢查 表供審閱同仁逐一詳實查核其會計處理有無違反相關法規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特別注 意事項。 證交所經完成財務報告審閱後,應明確表示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之意見,若發現有缺失或遺 漏等情事,應函請上市公司確實改善,若屬重大缺失或遺漏等異常案件,須依證券交易法等 有關規定處理或須洽請相關單位協同辦理者,應逐案檢附審閱報告,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主 管機關或建請主管機關移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二)財務預測審閱 證交所訂有「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以對於上市公司所公開之財務預測進行形式 及實質審閱。 依現行作業程序規定,證交所對於上市公司所檢送之財務預測或更新、更正、重編之財務預 測,均須先進行形式審閱,檢視其所申報之資料及內容是否均於時限內檢送、是否依規定格 式製作及是否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50 條之情事;另若發現上市公司有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 預測之公告申報者,應停止其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證交所進行實質審閱時係採選案查核,審閱財務預測時除依形式審閱檢查表及實質審閱檢查 表所列檢查項目逐一詳實查核外,亦會就特別注意事項進行檢視。 證交所經完成財務預測審閱後,即依時限將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意見陳報主管機關;若於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預測後發現上市公司有下列事項時,證交所得函知該上市公司處記缺失 1 次,個案情節重大者,併得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之違約金,並列入平時管理公司之選案參考並 副陳主管機關備查: 1. 未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時更新(正)財務預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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