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44 第五節|財務業務管理 【本國發行人】 證券市場的蓬勃,不僅有賴集中交易競價設備與交易場地等硬體的完善提供,上市公司資訊 揭露之即時性、完整性,對於投資大眾作成投資判斷來說,至為重要。 一 審閱上市公司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及財務預測 (一)財務報告審閱 證交所訂有「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以對於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規 定檢送之年度、半年度暨季財務報告,以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所檢送之財務預測進行形式及實質審閱。 經歷次修訂後,現行作業程序係於 109 年 3 月 10 日公告實施,依其規定,上市公司所檢送之財 務報告及財務預測均須先進行形式審閱,檢視其所申報之資料及內容是否均於時限內檢送、 是否依規定格式製作及是否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49 條、第 49 條之 2 、第 50 條及第 50 條之 1 之情 事。 若發現上市公司有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或其公告並申報之財 務報告有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情節重大,經通知更正或重編而逾期仍未 更正或重編;或其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 查核報告或出具否定結論或無法作成結論之核閱報告者;或公司有經營權異動且異動前後一 定期間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應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若發現其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時,得 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若發現其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顯 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十分之三者,得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 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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