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60週年特刊
138 配合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建置,證交所於 82 年訂定證交所「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作業辦法」, 後續配合新商品之開發,更名為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 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除陸續增訂上市公司需揭露之財務、業務項目,亦納入境外指數 股票型基金需揭露之資訊項目,提供投資人更多參考資訊。 另為配合政府推動「 2030 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並鑒於外資投資我國資本市場比例逐年 增加,證交所致力提升外資對我國上市櫃公司訊息掌握之即時性,加速推動臺灣市場之國際化, 持續積極擴充英文版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內容,新增如公司財務及營運等資訊,讓外國投資人 能更充分掌握臺灣上市公司之財務及非財務資訊,於 109 年 1 月 3 日已修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分 4 階段實施上市公司重大訊息「雙語化」,直至 113 年全體上市公司皆應同步發布中文及英文重大訊息,另於 109 年 9 月 30 日修訂「對有價證券 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循序要求實收資本額 達一定規模以上或外資持股達一定比率之上市公司,申報英文版「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至 112 年起全面適用,相關措施將有助於提升我國股 市資訊國際化。 二 實施現況 我國目前有關上市公司資訊揭露方面規定尚稱完備周詳,除明文規定定期申報財務報表外, 另基於保護投資人之立場,對於上市公司若發生重大足以影響股價、或投資決策判斷之訊息,上 市公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 序」所訂期限,將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系統。 上開處理程序經陸續增修,其概略分為七大類別: (一)財務 公司存款不足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變更會計年度、財務預測、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與債權銀行協商結果、關係人或連帶保證人遭退票、未依期限公告財務報告等。 (二)股權變動及投資 減資、合併、分割、發行有價證券、進行投資計畫、取得或處分資產、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 證券、實施庫藏股、進行公開收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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